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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婚姻生育类)之四十六
  • 2021-05-24 08:29
  • 来源: 中国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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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如何申请成为中国永久居民?

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若想成为中国永久居民,应由本人向我驻外使馆、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也可以由本人或委托其居住在国内的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县侨务办公室商同级公安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入户手续。

232.境外中国公民是否有权要求我驻外使馆或领馆为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或提供认证等?

我国驻外使馆或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并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233.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如何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234.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应分别提供哪些材料?

(1)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3个月;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235.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属再婚的,应当提交哪些证件?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或领馆认证。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或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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