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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婚姻生育类)之五十二
  • 2021-06-03 08:44
  • 来源: 中国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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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对于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有何规定?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的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馆或领馆直接认证。

262. 国家对归侨、侨眷的生育有什么政策规定?

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

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国内地可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父或母原户籍地办理落户。

归侨应执行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归侨的中国内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国内地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

华侨、归侨符合以上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63. 已有子女的华侨与国内公民再婚可否再生育?

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

264.夫妻离异,一方出境定居,另一方在国内再婚的,可否再生育?

夫妻双方在国内已生育两个子女,离婚后,一方和两个子女均出国定居,另一方在国内再婚时,对方系初婚或从未生育过,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65. 即将出境定居的妇女怀孕,是否受计划生育政策约束?

已取得出境定居签证的计划外怀孕妇女,在其保证在签证有效期内出境的前提下,可不受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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