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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婚姻生育类)之五十三
  • 2021-06-04 08:49
  • 来源: 中国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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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中国公民在出国旅游、探亲、出访期间生育子女的,如何处理?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探亲、出访期间在境外生育,所生子女属计划外,已入外国国籍,又不带回境内抚养的,原则上不处罚;带回来抚养的,则按计生政策执行。如小孩回内地定居,应当计入家庭子女数。

267. 夫妇一方为中国公民,其配偶是港、澳、台居民的,执行什么样的生育政策?

根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子女问题的规定》:

(1)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2)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3)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罚;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

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4)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

(5)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有关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68. 夫妇一方为中国公民,其配偶是外国公民的,执行什么样的生育政策?

根据国家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1)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2)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3)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罚;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罚。

269.对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所生子女是否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根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生育问题》规定:夫妇一方未加入中国国籍,所生子女不入中国国籍者,原则上不管;如所生子女要加入中国国籍的,应执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270. 国家对出国留学(公派、自费)人员的生育问题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计生委《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1)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内地有关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向留学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夫妻双方为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3)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4)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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