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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收养继承类)之五十七
  • 2021-06-15 08:47
  • 来源: 中国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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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收养子女人数是否有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82. 什么是涉外收养?

我国的法律法规所称涉外收养行为仅涉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子女、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外国子女、中国人在外国收养子女(包括中国子女和外国子女)以及中国人在境内收养外国子女的情形。

283. 涉外收养的程序如何?

(1)收养人和送养人的申请及审查;(2)确定被收养人;(3)订立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登记。

284. 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收养人和送养人应提供哪些资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285. 外籍华人在华收养子女,是否需要亲自来华办理?

外籍华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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