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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十大案例⑧|赠品风扇引发新房火灾  东莞一商家赔偿损失近20万元
  • 2024-03-12 14:34
  • 来源: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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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建材送风扇。但这个赠品风扇却发生电气线路故障起火,进而导致新房发生火灾,把刚做好的装修和家具都烧着了。

赠品风扇导致的这起火情,能找赠送风扇的商家要说法理赔吗?

东莞贺女士还真找赠送风扇的商家要说法理赔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家居建材公司作为案涉风扇的提供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消费者贺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90379.2元。

案情简介

赠品不是“次品”免费不能免责

2022822日下午,东莞市长安镇某新装修还尚未入住的房屋突发火情,火灾烧损屋内装修及家具,无人员伤亡。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系案涉房屋内电风扇电气线路故障。

案涉风扇是消费者贺女士参加东莞本地的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组织的建材销售活动时购买活动入场券后凭券取得。该风扇的生产商是外省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家居建材公司通过风扇的销售渠道购入这批风扇。

贺女士认为家居建材公司应赔偿其因火灾造成的房屋内各项损失共计297579.4元,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认为风扇并非其生产,对贺女士提出的赔偿请求并不认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认定受损的装修及电器设备应参照受损财产重置成本或受损财产购买支付成本定损,家居建材公司作为案涉风扇的提供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消费者贺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90379.2元。

律师点评

商家促销应严把赠品质量关 保证消费安全

我们一起来看看律师说法。

广东凝铸律师事务所王莹律师点评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商家不得因为赠品拒绝承担售后责任,因为商家对消费者发放赠品是建立在消费者进店消费的基础上,赠品的价值已经附着在购买的商品之上,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就赠品的质量瑕疵或缺陷承担售后责任。

本案同时也给商家敲响警钟,免费不等于免责,商家在做促销活动时,也要严把赠品质量关,切实保证消费安全。

消费提醒

赠品质量不合格一样可以投诉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在生活中经营者常常会在618、双十一、双十二等促销活动中用各种各样的促销方式吸引消费者。广大消费者要理性对待促销信息,注意查验商品质量,查看商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等,选择正规渠道和信誉良好的商家,注意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

消费者要了解商家的退换货政策,尽量购买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商品,避免发生无法退换货的情况。即便是促销赠送的赠品,同样应具备合法合格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质量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的商品,否则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特别提醒,消费时要理性客观,不能被商家的赠品迷乱双眼,一旦发现赠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可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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