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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华侨农(林)场类】之七十三
  • 2021-07-23 08:34
  • 来源: 中国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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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国家对华侨农(林)场职工纳入地方基本养老体系有何具体规定?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规定:

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于规模较大、跨行政区域分布的企业,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地市级或省级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内垂直管理的农垦企业,也可以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省级管理。

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缴费基数可按本省农垦企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方式可以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缴纳。农垦企业单位缴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核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原则上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可采取与土地耕作面积挂钩等办法合理核定,以保证基金收入的稳定增长。

华侨农(林)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352.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是否需要补缴参保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规定: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是否补缴参保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同时补发基本养老金,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农垦企业参保后增加的基金缺口,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353.关于对已经实行撤场改制的华侨农(林)场职工的养老保险有何规定?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规定:已经实行撤场建区、乡、镇的农垦企业,改制后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负担;实行独立核算的工商企业及其职工、改制前参加工作的农业职工,以及原农垦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354. 华侨农场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如何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定额补助?

从2001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华侨农(林)场和农垦、林业企业归难侨离退休人员人数和核定的补助标准,对部分地区华侨农(林)场和集中安置在农垦、林业企业的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定额补助。

355.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定额补助如何发放?

凡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华侨农(林)场和农垦、林业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有关人员资料并在企业开户银行建立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参照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发放。

356. 关于华侨农(林)场退休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国家有何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的要求:

(1)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中央亏损企业,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对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各地方政府研究解决。

(3)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中央管理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由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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