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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教育类)之六十七
  • 2021-07-09 08:39
  • 来源: 中国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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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国家如何发放自费出国留学奖学金?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了“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每人5000美元,奖励对象是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优秀自费留学生,所学专业可为自然科学也可为人文社会科学。

奖学金首先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5个国家试点,试点阶段的奖励规模为100人。

奖学金的申请受理机构为我驻外使馆或领馆教育处(组)。驻外使馆或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人有关自然情况作资格审查,结合申请人的思想素质、所学专业及学业表现进行初审,并在教育处(组)网站对推荐人选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国家留学基金委聘请各类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32. 在国外获得学历的中国留学生回国工作,其学位是否需要认证?

凡是在国外学术机构获得学位的中国留学人员,必须得到中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官方认可,否则其学位不予承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专门制定了《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明确规定: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时,申请人须提交本人护照,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只有通过了这种由国内外教育机构、中国政府境内外有关机关联合进行的详细认证,国外学历、学位才能成为专业人才的学术水平证明。)

333. 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入学有何照顾优惠政策?

教育部《关于妥善解决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意见》(教外留〔2000〕1号)规定:

(1)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正规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取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尖子人才,其中既包括学成后回国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或已加入外国国籍后短期回国工作的人员。对上述人员的子女在我国内地入学时遇到的实际困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着“适当照顾、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可能地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加以解决。

(2)对申请进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就读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一般不宜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并应尽可能就近安排到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对回国参加中考或高考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各地可酌情给予适当照顾。

(3)对使用汉语学习尚有一定困难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各地可酌情为其开办实行“双语教学”的班级,待汉语水平提高后,再妥善安排其随班正常就读。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指定一所或几所条件较好的学校用于安排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入学。

(4)对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中“有特殊和重大贡献者”(其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子女入学时遇到特殊问题,各地可酌情采取“一事一议、特别审批”的办法加以解决。

334. 教育部对留学回国从事科研的人员有何扶持政策?

凡获得国内外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在回国后两年内提出申请由教育部设立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335. 国家在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方面有哪些措施?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人发[2001]49号)规定:

(1)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取得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2)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以采取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与单位的合作形式进行。研究工作可以在国外,也可长期或短期回国内进行,国家鼓励留学人员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合作,在国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3)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接受国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也可委托国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开展接受国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4)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国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国内投资。

(5)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国内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国内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6)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到西部地区从事技术引进、科技考察、咨询服务,开展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国家按有关规定予以资金支持。

(7)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注册中介机构,为国内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中国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建立从事为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除上述方式外,鼓励留学人员在服务实践中创造更多的方式为国服务。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为国服务的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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