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侨联工作 > 维护侨益 > 涉侨政策法律法规
分享到:
涉侨政策法律问答【程序类】之八十八
  • 2022-01-18 08:48
  • 来源: 中国侨联
  • 发布机构:
  • 【字体:    

426.《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

(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逮捕:公、检、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27.《刑事诉讼法》规定哪几种情况下不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28.《刑事诉讼法》对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29.《刑事诉讼法》对上诉期限如何规定?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430. 关于检察院抗诉有何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党政机关
办公室 电话:86-769-22227821    传真:86-769-22221829  联络部 电话:86-769-22219685  基层建设部 电话:86-769-22221033
东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20    地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向阳路侨务楼12楼    邮编:523007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东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