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外国人因与在东莞的父母团聚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业务公告
一、申请对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办理亲子团聚人员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①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具有东莞常住户籍的)或者为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②未满18周岁且未婚;③经国籍审定具有外国国籍的。
二、申请材料(除申请表外,申请材料须交验原件,提交一式三份A4规格复印件。)
1、受理机关领取三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亲子团聚人员),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父母双方亲自来受理窗口签名提交原件。
2、提交四张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两寸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及该相片《广东省外国人签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有效的外国护照(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及签证证件;
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父母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不间断)。简历中须详细说明: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经历、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年收入情况。如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需说明何时注销国内户籍,何时持中国因公或因私护照以何种身份出境,何时何地何原因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何时何地何原因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加入外国国籍证明(须翻译公司翻译)及本人曾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①原国内户口注销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②原中国护照(出境前往国外留学及入籍时所持用)。如入籍姓名等资料变更的,缴验该国有关机构出具变更证明(外文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翻译)。申请人如同时持有香港或澳门身份证的,需提供香港或澳门入境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说明书》。如另有联系人,需要提交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现就学情况证明或个人简历(学龄前儿童出具情况说明)。
(3)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外文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翻译)。
(4)如曾具有中国国籍的,须说明何时注销国内户籍,何时以何种身份出境,何时何地何原因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何时何地何原因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①原国内户籍注销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②出境前往国外(以现持用外国护照标注的国籍为准)留学或定居时所持用的中国护照;③入外国国籍证书(须翻译公司翻译),如入籍姓名等资料变更的,缴验该国有关机构出具变更证明(外文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翻译)。申请人同时持有香港或澳门身份证的,需提供香港或澳门入境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说明书》(如另有联系人,须提交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如申请人父母均为中国籍,提交中国籍父母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父母户口簿页,户口簿的“婚姻状况”一栏应为“已婚”或注有配偶姓名;其中一方须为东莞户籍、父或母所持中国护照及国外永久居留证明(申请人父或母所持外国永久居留证明和翻译件且必须是申请人出生之前取得的)。
(6)如申请人父母一方为外国籍一方为中国籍的,提供父/母的外国护照、中国护照及国外永久居留证明(该国外永久居留证明需翻译且必须是申请人出生之前取得的)、中国籍父或母的东莞身份证及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配偶户口簿页,户口簿的“婚姻状况”一栏应为“已婚”或注有配偶姓名)。
(7)提交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或经公证的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上登记证件号是护照号码的,缴验当时使用的护照原件)。外文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翻译,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国内结婚证需提交双方证件。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如法院的裁决书等。
三、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表 → 领号 →窗口受理→(首次申请缴申请费)→取回执→缴费(审批后)→ 领证
四、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查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收费标准
申请手续费:每人1500元人民币(无论申请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每证300元人民币。
七、注意事项
(1)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证件需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