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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普法宣传第一期——妇女维权知识知多少?
  • 2024-03-07 14:50
  • 来源: 东莞市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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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第114三八国际妇女节,大力引导侨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侨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市侨联特推出妇女权益保护线上普法小课堂。下面就来一起看看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吧!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1030日修订通过,自20231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指出以上情况均属于违法行为,而女性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妇女维权知识小科普

一、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禁止性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我国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基本原则有3项:(一)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二)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禁止性规定有6项:(一)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三)禁止重婚;(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五)禁止家庭暴力;(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妇女若遭遇家暴可以向什么机构或组织寻求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寻求救助,这些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女性具有的婚姻家庭、财产权益

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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