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申请中国永久居留夫妻团聚类业务公告
一、申请对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办理夫妻团聚人员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与中国公民(具有东莞常住户籍的)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结婚的;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申请人的配偶也需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
二、申请材料(除申请表外,申请材料须交验原件,提交一式三份A4规格复印件。)
1.受理机关领取三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夫妻团聚人员),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本人亲自来受理窗口签名提交原件;
2.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申请时提交,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3.境外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由国籍国国家级司法机构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证明及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已满18岁须提交),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4.有效的外国护照(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及签证证件;
5. 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照片(规格为:48×33mm)及该相片《广东省外国人签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6、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不间断)。简历中须详细说明: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经历、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年收入情况、近五年在华的居住情况、生育子女情况。如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需说明何时注销国内户籍,何时持中国因公或因私护照以何种身份出境,何时何地何原因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何时何地何原因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加入外国国籍证明(须翻译公司翻译)及本人曾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①原国内户口注销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②原中国护照(出境前往国外留学及入籍时所持用)。如入籍姓名等资料变更的,缴验该国有关机构出具变更证明(外文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翻译)。申请人如同时持有香港或澳门身份证的,需提供香港或澳门入境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说明书》。如另有联系人,需要提交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结婚证或经公证的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上登记证件号是护照号码的,缴验当时使用的护照原件),境外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翻译,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国内结婚证(如加入外国籍后仍以原国内身份证登记结婚的,须更改结婚证件信息)。
(3)配偶的东莞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籍证明(户口簿首页和配偶户口簿页,户口簿的“婚姻状况”一栏应为“已婚”或注有配偶姓名)。
(4)经公证的房屋租赁证明(自申请之日起租期1年以上)或房屋产权证明(非申请人名下房产须提供房产所有人担保提供申请人居住的公证)。
(5)经公证的申请人本人不低于二十万元冻结六个月以上的存款证明(存款若为配偶名下,须提供配偶担保其经济来源的公证。
(6)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①小孩为中国籍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如有)。②小孩为外国籍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有效护照、有效签证证件。
(7)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身份证信息采集表(受理窗口领取)。
三、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表 → 领号 →窗口受理→(首次申请缴申请费)→取回执→缴费(审批后)→ 领证
四、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查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收费标准
申请手续费:每人1500元人民币(无论申请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每证300元人民币。
七、注意事项
(1)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证件需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来源:东莞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