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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十大案例④|买房非得搭车位?开发商被行政处罚!
  • 2024-03-12 14:30
  • 来源: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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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过买瘦肉搭肥肉,买排骨搭脊骨,买房也要搭车位?

面对这种违法行为,东莞住建部门出手了——介入协调处理、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负责人,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开发商开出罚单。

案情简介

开发商卖房捆绑车位预认购投诉多

2023年以来,东莞市、镇两级住建部门收到某新建楼盘关于销售方面的投诉明显增多,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卖房捆绑车位预认购。

经调查,由于消费者购房时楼市市场火爆,开发企业急于销售配套车位达到回款目的,把认购车位作为购房优惠的条件,在尚未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情况下,收取购房人车位认购款项,进一步锁定消费者的购车位意向。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介入协调处理,及时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负责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对涉及的解除预认购书退还车位预认购款,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协商,化解纠纷。

律师点评

合同签订维权难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刘箫音律师点评称,根据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据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搭售行为才构成违法: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3、搭售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而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数量较多,在售房源也较多,且有大量二手房参与市场竞争,购房者拥有多种选择而并非只能选择某一处购房,难以认定开发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另外,就捆绑(搭售)车位的行为来看,如果开发商事先已经向购房者明码标价,且价格并没有超过备案价,也没有要求购房者必须购买某个指定车位(即购房者具有未售车位的自由选择权),那么签订和履行合同(预认购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

与此同时,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

因此,地下车位需要依法取得初始权属登记后才能销售。签订合同以后,如果要以“车位不符合销售条件”为由解除合同,需要关注后续车位是否已经符合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以及是否充分掌握开发商“捆绑销售”的证据,才能更好地实现维权目的。

消费提醒

买房要看这几个证照齐不齐

东莞市消委会提醒,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在售楼处现场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含车位),并公布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项目周边不利因素对项目的影响;车位价格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模板)》及其补充协议等楼盘信息。

市民在购买不动产前,应仔细查阅这些公示证件和公示信息是否齐全,齐全方可购买。在签订有关合同文件时,需谨慎对待,保持冷静,不要轻易被销售技巧所蒙蔽。

消费者一定要认真阅读清楚全部条款,尽管是格式条款,不能修改,但了解清楚条款内容,综合考虑自身情况、销售内容及条款等诸多因素,慎重考虑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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